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新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309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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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3098号之二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新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新建;肖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30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李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旭清,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唐新建,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肖青,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新建、肖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30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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