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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浙1024刑初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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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4刑初215号
  • 案件名称

    王毅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居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孝;王毅
  • 案件缘由

    侵占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仙居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浙1024刑初215号 自诉人李孝,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仙居县。 辩护人罗飞雄,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毅,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务工,住仙居县。 自诉人李孝以被告人王毅犯侵占罪,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孝以被告人王毅已于2021年9月18日归还侵占款为由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孝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李孝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雨雁 审判员杨海松 审判员张巧巧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应芒 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九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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