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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太清、李伟等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6民初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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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6民初1387号
  • 案件名称

    周太清、李伟等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周太清;李伟;薛英
  • 案件缘由

    抵押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6民初1387号原告:周太清,女,193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贞东,四川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弘扬,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薛英,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现住成都市。原告周太清与被告李伟、薛英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太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太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厚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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