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贵珍、王德喜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申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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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申6号案件名称
杜贵珍、王德喜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杜贵珍;王德喜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杜贵珍,女,汉族,1929年4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绎(系杜贵珍之子),男,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德喜,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再审申请人杜贵珍与被申请人王德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20)黑1181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贵珍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原审法院将申请人的诉求不予采纳是错误的,由于被申请人的故意害人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伤害,致使申请人至今卧床,一直需要有人护理,且已是92岁的高龄,伤情恢复很慢,由于长期卧床,完全失去了自理能力,而原审法院根本没有保护申请人的护理费用,也没有保护申请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原审法院的判决严重的有失公平公正,且其做法更加大了申请人的负担。原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请人一方,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概不予采纳,此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该判决非但没有照顾申请人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请人一方,被申请人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康复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都没有依法保护,可见,光是法院的采纳证据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如何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权威吗?2.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由于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和不够全面,所以,原审法院没有全面保护申请人的合法诉求,时至今日,申请人已经完全失去了自理能力,全靠其家人昼夜护理,而原审法院却没有依法保护,特别是对护理费和康复费以及康复期间的护理费没有保护。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够全面和有失妥当。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和不够全面,所以,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王德喜提交意见称,不同意申请人杜贵珍的再审诉请。原审(2020)黑1181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此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杜贵珍再审称,原审法院根本没有保护杜贵珍的护理费用,没有事实根据,而原审判决认定杜贵珍住院4天,原审判决王德喜给付杜贵珍的各项损失中包括护理费800元,杜贵珍诉请的护理费800元在原审判决中得到了保护。杜贵珍主张的用车费200元、轮椅费240元、中药费600元、喷药费119元、止疼药55元、纸尿裤85元没有依法保护,是因为杜贵珍在原审中没有向本院提供这些费用的相关证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杜贵珍诉请的营养费200元在原审判决中得到了保护,杜贵珍再审称没有依法保护不属实。因杜贵珍在原审中并没有向本院提出需要康复理疗的司法鉴定,故杜贵珍提出康复费以及康复期间的护理费的主张,没有保护的法律依据,原审中不予支持,理由正当。关于杜贵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杜贵珍在原审的诉请中并没有提出此项诉请,现提出此项诉请,属于增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此项诉请应当在原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现提出此项诉请,本院依法不予审查。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杜贵珍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贵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佳林审判员 刘亚利审判员 崔国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润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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