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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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475号案件名称
天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天某;黄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某,住所地:运城市新绛县。 法定代表人:武某,主教。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山西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教区神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汉族,现住运城市。 上诉人天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再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李某,被上诉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1、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天主教运城教区神父王贵忠与被上诉人黄某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该行为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也与王贵忠本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即王贵忠是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为便于查明事实,厘清责任,应追加王贵忠为本案当事人。2、根据王贵忠与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王贵忠的银行流水,王贵忠存在每年收取或者扣除黄某4万元利息的情况,上诉人认为该行为证明王贵忠与黄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黄某认为扣除利息的行为系王贵忠个人行为,双方不存在事先通谋,对此事实重审时应注意查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再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02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路志杰审判员 毛松伟审判员 任国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学智书记员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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