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程江成等徐有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2021)浙1022执恢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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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恢523号案件名称
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程江成等徐有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程江成;徐有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三 门 县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1022执恢523号徐有保、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程江成:申请执行人徐有保与被执行人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程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6)浙10民终70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有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浙1022执1989号。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案号为(2021)浙1022执恢523号。现被执行人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程江成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1022执恢523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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