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霞、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26民初1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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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2526民初1506号案件名称
王桂霞、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桂霞;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华夏在线保险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26民初1506号原告:王桂霞,女,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苏培军,职务: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重仙,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第三人:华夏在线保险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许斌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华,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系该公司业务员。原告王桂霞诉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第三人华夏在线保险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桂霞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霞撤回对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第三人华夏在线保险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36元由原告王桂霞承担。审判员 谷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乌日图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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