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4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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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4492号案件名称
梁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梁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大连市沙河口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大连半岛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4492号原告:梁艳,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华,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00MB1842736F。法定代表人:姜斌,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凤,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凡,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04777267230C。法定代表人:朱皖宁,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哲,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连半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岛园17号1单元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380055。法定代表人:赵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强,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艳与被告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第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第三人大连半岛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190元,由原告负担190元。审 判 长 葛 菲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人民陪审员 王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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