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靳现发、杨志珍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6执保11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16执保1133号
  • 案件名称

    靳现发、杨志珍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靳现发;杨志珍;刘松峰;纪谦红;青岛百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6执保1133号申请人:靳现发,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申请人:杨志珍,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被申请人:刘松峰,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纪谦红,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青岛百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紫金山支路117号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67723540。申请人靳现发、杨志珍诉被申请人刘松峰、纪谦红、青岛百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靳现发、杨志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靳现发、杨志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松峰招商银行存款5685.98元(开户账号:6225××××0066_20000),中国建设银行存款3072.21元(开户账号:6217××××8301_156_1),招商银行存款1241.81元(开户账号:6225××××0082_20001)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2日。二、冻结被申请人纪谦红山东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390000元(账户:2060××××0000),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2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瑞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金梅书 记 员 景 芸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