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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陈和平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99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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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99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陈新、陈和平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陈新;陈和平;陈伟平;张轩;巫懿芳;熊文英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9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新。申请执行人陈和平。申请执行人陈伟平。被执行人张轩。被执行人巫懿芳。被执行人熊文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湘0103民初12024号,向被执行人张轩、巫懿芳、熊文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轩、巫懿芳、熊文英,但被执行人张轩、巫懿芳、熊文英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轩、巫懿芳、熊文英银行存款1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益审 判 员 周卫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颖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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