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381执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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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511号案件名称
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381执511号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春宇、周艳霞、侯子阳、赵楠、海城市国旭百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春宇、周艳霞、侯子阳、赵楠、海城市国旭百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94825.35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李冬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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