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官汉林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22执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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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2执1170号案件名称
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官汉林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官汉林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22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住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林中段黄金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2MA65AX1E8X。被执行人:官汉林,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与官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1、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履行义务。2、通过多次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3、通过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4、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5、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川192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雷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程鹏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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