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跃茹、赵咏梅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恢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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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恢244号案件名称
王跃茹、赵咏梅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跃茹;赵咏梅;赵勇琦;赵红梅;张浩;杨燕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王跃茹,女,195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人:赵咏梅,女,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人:赵勇琦,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人:赵红梅,女,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张浩,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杨燕,女,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跃茹、赵咏梅、赵勇琦、赵红梅与被执行人张浩、杨燕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资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翎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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