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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茹、赵咏梅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恢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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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恢244号
  • 案件名称

    王跃茹、赵咏梅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跃茹;赵咏梅;赵勇琦;赵红梅;张浩;杨燕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王跃茹,女,195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人:赵咏梅,女,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人:赵勇琦,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人:赵红梅,女,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张浩,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杨燕,女,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跃茹、赵咏梅、赵勇琦、赵红梅与被执行人张浩、杨燕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资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翎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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