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振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督1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督102号案件名称
湖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振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湖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振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督102号申请人:湖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白马桥街道白马社区公园道1号25栋110号。法定代表人:杨为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波,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系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郑振,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申请人湖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振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受理。申请人湖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给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湖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申请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苗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樊炬匡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6301号 下一篇 黎官福、覃克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4执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