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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吉海、江时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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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1010号
  • 案件名称

    高吉海、江时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高吉海;江时云;张朝友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高吉海,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江时云,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张朝友,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吉海与被执行人江时云、张朝友提供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吉海与被执行人江时云、张朝友2021年9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4执1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鄢澧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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