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龙龙、罗兵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2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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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2277号案件名称
资龙龙、罗兵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资龙龙;罗兵;何波顺;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2执2277号移送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资龙龙,男,200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被执行人:罗兵,男,199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何波顺,男,200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移送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资龙龙、罗兵、何波顺犯抢劫罪强制缴纳罚金一案,移送执行内容:一、由罗兵缴纳罚金5000元;二、由资龙龙缴纳罚金5000元;三、由何波顺缴纳罚金2500元。本院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资龙龙、罗兵、何波顺犯抢劫罪强制缴纳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正庆审判员 陈方平审判员 姚 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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