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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庆江、湖南艺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2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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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2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秦庆江、湖南艺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秦庆江;湖南艺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1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庆江,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湖南艺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法定代表人何飞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庆江与被执行人湖南艺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6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书面请求,被执行人湖南艺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劳务费、执行费等6955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9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艺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艺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14日、9月23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艺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传统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26日双方达成执行还款协议,现正按该协议逐步履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应当按执行和解协议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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