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博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沁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73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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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7352号之一案件名称
无锡博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沁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无锡博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沁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7352号之一原告:无锡博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MB1AR6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山联村。法定代表人:周露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悦,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秋,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沁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E9B9L,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1188号5幢B712室。法定代表人:徐锐。原告无锡博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沁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无锡博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沁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博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博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2195元,由原告无锡博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瑞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朱文娟书 记 员 韩 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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