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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金花、胡富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3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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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3838号
  • 案件名称

    鲍金花、胡富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鲍金花;胡富华;陈继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3838号 原告:鲍金花,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华,浙江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富华,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陈继国,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鲍金花为与被告胡富华、陈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胡富华返还原告鲍金花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陈继国负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毅诚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鲍金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富华、陈继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5日,被告周永军由被告陈继国介绍并提供担保向原告鲍金花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予归还,担保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鲍金花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陈继国负连带责任。被告陈继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富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胡富华、陈继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毅诚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张娇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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