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娜;黄勇;黄玲;张家义;毛春梅;林萍;黄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其他案件裁定书(2021)赣08民申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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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民申42号案件名称
张娜;黄勇;黄玲;张家义;毛春梅;林萍;黄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其他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娜;黄勇;黄玲;张家义;毛春梅;林萍;黄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娜,女,汉族,1955年7月15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勇,男,汉族,1954年1月2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玲,女,汉族,1961年5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家义,男,汉族,1925年2月1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男,汉族,1954年1月22日生,系张家义之子,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春梅,女,汉族,1949年3月21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萍,女,汉族,1971年12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审被告:黄冰,女,汉族,1960年2月8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再审申请人张娜、黄勇、黄玲、张家义因与被申请人毛春梅、林萍、原审被告黄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赣08民终2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娜、黄勇、黄玲、张家义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在张娜与林萍借贷的还本付息计算方法上有误或没有细算。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时多次提出关于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问题,在整个还款过程中应该分时段逐笔计算利息也计算本金。根据正确的计算方法,到2019年1月1日,本金不是100万元,而是907216.85元,相差92783.15元。2、在张娜与毛春梅的借贷中,有40000元是明确了利息转为本金,但2019年起又用于本金重计利息,存在利息又计利息的复利情况。3、张娜、毛春梅、林萍之间的借贷发生在2013、2014年,用于吉安市鑫田化肥农药有限公司经营,现有当时公司会计张小斌开具的收据为证。2019年,债权人纠缠、辱骂、逼迫债务人,双方在没有说明和写明借贷实情的情况下合伙欺骗担保人,以致包括当时已96岁的再审申请人张家义等三人受欺骗签字担保,还有一名担保人的签名是冒签的。因此,三名担保人是受欺骗才签字的,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2020)赣08民终2098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一)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在张娜与林萍之间100万元借款的还本付息计算方法上有误或没有细算的问题。在一、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借款100万元在2019年1月1日以前的利息计算数据提出过异议,也认可本案诉争借款系2019年1月1日结算后确定的本金。因此一、二审法院也只对100万元欠款在2019年1月1日以后的归还情况进行审查。虽然林萍主张张娜在2019年1月7日还款31200元及2月3日所还的2000元,系归还2018年度的利息。但因该款系2019年1月1日结算后归还,故未支持其主张,而认定为系归还结算后的本息,并据实予以核算。经复核,一、二审认定张娜尚欠林萍借款本金870443元及截止到2020年1月23日的利息211497元并无不妥。另,在本案审查期间,法院依据张娜提供的2019年1月1日以前的还款记录表进行了复核,结果与原审认定基本一致。(二)关于毛春梅欠款中的4万元是否属于计算复利的问题。张娜于2013年12月6日向毛春梅借款10万元,2017年1月17日借款6万元,两笔借款按年利率20%计算,到2018年12月31日,两笔借款的利息超过12.4万元,张娜只在2018年2月15日还了3.2万元,核减后尚欠利息9.2万元。2019年1月1日双方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结算后,均同意将所欠4万元利息作为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确认本金20万元。该结算方式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的规定。因此2019年1月1日重新出具的20万元借条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并无不妥,不存在重复计算利息的问题。(三)关于张家义、黄勇、黄玲三人担保的效力问题。在一、二审中均查明,2019年1月1日三人分别出具的《担保承诺》系张娜拿去给他们三人签的,三人也认可签名均系自己所签,该担保承诺书载明“张娜向林萍借款计人民币壹佰万元”、“张娜向毛春梅借款计人民币贰拾万元”,并载明“本人以个人信誉担保本抵押房产的真实性,可行性,并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妥。综上,张娜、黄勇、黄玲、张家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娜、黄勇、黄玲、张家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昶审判员 黄小红审判员 李国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丽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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