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海标、严仁海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申2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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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民申2481号案件名称
严海标、严仁海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严海标;严仁海;金国栋;严张有;严柏全;严仁法;严宝国;严仁木;严仁林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申24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严海标,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仁海,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国栋,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张有,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柏全,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仁法,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宝国,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仁木,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仁林,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再审申请人严海标因与被申请人严仁海、金国栋、严张有、严柏全、严仁法、严宝国、严仁木、严仁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315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再审审查中,再审申请人还主张,二审中其提交了证人沈尧兴出庭作证申请书,但二审没有给予证人出庭作证的机会。经审查,从证人沈尧兴出具的证明看,其认为,再审申请人收取的3000元款项并非所谓的道路硬化,而是当时村委会在拆围墙时任意扩大面积造成损失扩大的补偿。因该陈述与村委会向一审出具的情况说明并不一致,在缺乏相应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仅凭该证明并不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故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严海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光洁 审判员魏恒婕 审判员李良勇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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