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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洲、尤芯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4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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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4718号
  • 案件名称

    韩洲、尤芯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韩洲;尤芯蕾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4718号原告:韩洲,男,199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尤芯蕾,女,201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审理原告韩洲与被告尤芯蕾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韩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洲负担。审判员  单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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