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洲、尤芯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4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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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4718号案件名称
韩洲、尤芯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韩洲;尤芯蕾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4718号原告:韩洲,男,199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尤芯蕾,女,201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审理原告韩洲与被告尤芯蕾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韩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洲负担。审判员 单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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