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隆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1民初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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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民初1652号案件名称
清水县隆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清水县隆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1民初1652号原告:清水县隆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法定代表:马某某。法定代理人:罗某某,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清水县。原告清水县隆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清水县隆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清水县隆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贵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糟玉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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