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友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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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825号案件名称
绵阳友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绵阳友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825号原告:绵阳友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文星街南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72459996274X3。法定代表人:蒋国全,系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处旭,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安,安州区花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敏,男,1994年6月1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绵阳友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绵阳友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友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友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友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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