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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友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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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825号
  • 案件名称

    绵阳友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绵阳友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敏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825号原告:绵阳友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文星街南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72459996274X3。法定代表人:蒋国全,系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处旭,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安,安州区花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敏,男,1994年6月1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绵阳友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绵阳友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友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友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友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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