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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永江、刘勇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恢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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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恢79号
  • 案件名称

    石永江、刘勇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石永江;刘勇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2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石永江,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被执行人:刘勇,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吴正梦、李代梅依据生效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因金额较小无扣划必要,通过对公安部车辆登记信息的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中心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但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正庆审判员  姚 远审判员  陈方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国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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