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丽、湖南旭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10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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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10357号案件名称
谌丽、湖南旭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谌丽;湖南旭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国锋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0357号原告:谌丽,女,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移民,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湖南旭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江春1幢11层11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T79994Q。法定代表人:龙深。被告:张国锋,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谌丽诉被告湖南旭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国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谌丽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谌丽承担。审判员 陈 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红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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