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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力达、张等李顺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6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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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65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葛力达、张等李顺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葛力达;张;李顺意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力达,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张某,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尉犁县。    被执行人:李顺意,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尉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力达与被执行人张某、李顺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李顺意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葛力达支付151267.54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216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2021年8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李顺意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1年8月、9月共3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未在克拉玛依公积金中心开户、也未在本市有土地登记信息。    4.2021年9月,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东风牌车辆手续,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6.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李顺意有2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7.2021年9月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调查张某、李顺意财产情况,该小区基层居民组织反馈不掌握张雄、李顺意财产情况和人员行踪信息。    8.2021年9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葛力达,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李顺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葛力达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某、李顺意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葛力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解长林审判员    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子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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