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诗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2民初1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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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民初1779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诗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诗奇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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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2民初1779号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1号A栋2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8392T。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该公司职员。被告:张诗奇,男,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诗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岳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庄海洋书 记 员 宋 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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