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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博、徐宁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81执保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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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481执保1034号
  • 案件名称

    夏博、徐宁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滕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夏博;徐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81执保1034号申请人:夏博,曾用名夏波,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彬,经理。被申请人:徐宁,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博与被申请人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民初672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宁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成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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