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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虎、张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9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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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丁晓虎、张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丁晓虎;张开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9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晓虎,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开,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丁晓虎与张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开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58%计算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26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5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开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无银行存款,其银行账户已依法予以冻结。经在被执行人所在村组调查,张开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通报,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宁执 行 员  刘江涛执 行 员  代发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智彬书 记 员  杨婷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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