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喷丝板厂有限公司、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4财保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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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财保139号案件名称
常州喷丝板厂有限公司、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常州喷丝板厂有限公司;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财保139号申请人:常州喷丝板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天宁区采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68090M。法定代表人:查道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庆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卜令坤,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1号5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54624784F。法定代表人:黄富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喷丝板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喷丝板厂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3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993万元。2021年9月2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喷丝板厂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喷丝板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丁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恽妍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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