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梦雅、秦孝花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4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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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4939号案件名称
赵梦雅、秦孝花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梦雅;秦孝花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4939号原告:赵梦雅,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秦孝花,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赵梦雅与被告秦孝花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梦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梦雅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文秀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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