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雅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张冬香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4民初1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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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民初1965号案件名称
湖南德雅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张冬香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湖南德雅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张冬香;黄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4民初1965号原告:湖南德雅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39号绿领大厦第1栋6层607号。法定代表人:游保群,执行董事。被告:张冬香,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被告:黄军,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湖南德雅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冬香、黄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德雅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德雅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德雅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撤回对黄军的起诉。审 判 长 徐白玲人民陪审员 刘秀珍人民陪审员 舒孝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卢玲洪书 记 员 向思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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