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肉孜麦麦提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凯纳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74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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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744号之二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肉孜麦麦提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凯纳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肉孜麦麦提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凯纳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7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肉孜麦麦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水渠巷26号1栋3层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76111554XD。 法定代表人:肉孜麦麦提吐尔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凯纳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水渠巷26号1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70237277C。 法定代表人:阿里木阿布都卡德尔,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肉孜麦麦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凯纳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37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瓦热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米扎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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