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胡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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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6执保644号案件名称
李某、胡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昭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某;胡某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44号申请人:李某,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第76团居民,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七十六团。 委托代理人:郭某 ,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某,男,1978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种马场居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某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000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以最大限度的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某金融机构银行存款1000元,或等额价值财产、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木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多斯布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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