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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胡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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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6执保644号
  • 案件名称

    李某、胡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昭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李某;胡某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44号申请人:李某,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第76团居民,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七十六团。    委托代理人:郭某 ,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某,男,1978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种马场居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某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000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以最大限度的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某金融机构银行存款1000元,或等额价值财产、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木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多斯布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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