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立志、巫汉生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421财保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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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财保334号案件名称
赵立志、巫汉生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立志;巫汉生;湖州南浔双林良法木制品厂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财保334号申请人:赵立志,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申请人:巫汉生,男,汉族,1980年1月10日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羊滩村沙机扇。被申请人:湖州南浔双林良法木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羊滩村沙机扇。法定代表人:巫汉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赵立志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巫汉生、湖州南浔双林良法木制品厂名下账户内存款4817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赵立志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48177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PZPP21430101910000000035)。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立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巫汉生、湖州南浔双林良法木制品厂名下银行存款4817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928.85元,由申请人赵立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彭平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旷学伟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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