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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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861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刘凯平;齐志勇;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吉林市佳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东林;解铁松;韩哲;何立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861号申请人:吉林市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26号。法定代表人:张薇,经理。被申请人:吉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住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新路277号。法定代表人:刘凯平,经理。被申请人:刘凯平,女,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齐志勇,男,1970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吉林市高新区岳阳路499号。法定代表人:韩哲,经理。被申请人:吉林市佳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78号法定代表人:黄幕,经理。被申请人:刘东林,男,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解铁松,男,195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韩哲,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何立申,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吉林市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吉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刘凯平、齐志勇、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吉林市佳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东林、解铁松、韩哲、何立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齐志勇名下坐落于高新区吉林大街零公里西侧紫光绅苑4号楼1单元12层23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235.1㎡,不动产单元号:XXX,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19)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刘东林名下坐落于丰满区长江街交行花园小区6号楼3单元4层40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56.5㎡,不动产单元号:XXX,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20)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刘东林名下坐落于昌邑区吉林大街488号松江绅苑小区1号楼4单元4层116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35.51㎡,不动产单元号:XXX,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20)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齐志勇名下坐落于船营区中东路6号中凯梦之城综合楼1单元2层3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17.18㎡,不动产单元号:XXX,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18)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槭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高新区岳阳路499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588.35㎡,不动产单元号:XXX1,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18)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高新区岳阳路499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258.85㎡,不动产单元号:XXX,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18)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高新区工业三区A-4-3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581.6㎡,不动产单元号:XXX,不动产权证书号:XXX号);查封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高新区岳阳路499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786.65㎡,不动产单元号:XXX,不动产权证书号:(2018)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高新区工业三区A-4-3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517.69㎡,不动产单元号:XXX,不动产权证书号:XXX);查封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高新区岳阳路499号工业三区A-4-3号厂房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2628.85㎡,不动产单元号:XXX,不动产权证书号:XXX;冻结吉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吉林滨江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200,000.00元;冻结刘凯平在吉林银行吉林江北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100,000.00元。上述查封、冻结申请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总价值3,221,500.00元范围内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吉林市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齐志勇名下坐落于高新区吉林大街零公里西侧紫光绅苑4号楼1单元12层23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235.1㎡,不动产单元号:XXX,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19)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二、查封刘东林名下坐落于丰满区长江街交行花园小区6号楼3单元4层40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56.5㎡,不动产单元号:XXX,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20)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三、查封刘东林名下坐落于昌邑区吉林大街488号松江绅苑小区1号楼4单元4层116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35.51㎡,不动产单元号:XXX,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20)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四、查封齐志勇名下坐落于船营区中东路6号中凯梦之城综合楼1单元2层3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17.18㎡,不动产单元号:XXX,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18)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五、查封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槭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高新区岳阳路499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588.35㎡,不动产单元号:XXX,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18)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六、查封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高新区岳阳路499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258.85㎡,不动产单元号:XXX,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18)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七、查封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高新区工业三区A-4-3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581.6㎡,不动产单元号:XXX,不动产权证书号:XXX号);八、查封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高新区岳阳路499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786.65㎡,不动产单元号:XXX,不动产权证书号:(2018)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九、查封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高新区工业三区A-4-3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517.69㎡,不动产单元号:XXX,不动产权证书号:XXX);十、查封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高新区岳阳路499号工业三区A-4-3号厂房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2628.85㎡,不动产单元号:XXX,不动产权证书号:XXX);十一、冻结吉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吉林滨江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200,000.00元;十二、冻结刘凯平在吉林银行吉林江北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100,000.00元。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房屋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账、买卖、转籍手续。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耀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伊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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