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行峰、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22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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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2210号之一案件名称
葛行峰、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葛行峰;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2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行峰,男,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法定代表人:梁祖训,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行峰与被执行人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债务清偿完毕,本院认为,应解除对被执行人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旭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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