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华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中学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821财保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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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财保145号案件名称
张家界华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中学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慈利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家界华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中学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1财保145号申请人:张家界华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法定代表人:黎干,公司董事。被申请人:陈中学,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申请人张家界华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中学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3********)名下存款6448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湖南创晨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张家界华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界华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中学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3********)的银行存款644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744元,暂由申请人张家界华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书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宜洁附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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