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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嵘昇生物颗粒有限公司、攸县焕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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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193号
  • 案件名称

    衡阳嵘昇生物颗粒有限公司、攸县焕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衡阳嵘昇生物颗粒有限公司;攸县焕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嵘昇生物颗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演陂镇车站村车站组。法定代表人:李加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攸县焕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富康社区富冲组。法定代表人:阳桂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衡阳嵘昇生物颗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攸县焕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湘02民终156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攸县焕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衡阳嵘昇生物颗粒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攸县焕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衡阳嵘昇生物颗粒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并划拨了账户内存款10346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证券市场开户信息,无理财、保险信息。2021年1月14日,本院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攸县焕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0元,已执行到位1034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永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李 纯书记员  吴 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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