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铎、巩飞等阿瓦提县飞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刘久亮、张国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7执3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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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7执377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志铎、巩飞等阿瓦提县飞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刘久亮、张国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什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什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志铎;巩飞;阿瓦提县飞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刘久亮;张国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7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铎,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巩飞,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阿瓦提县屯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执行人阿瓦提县飞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法定代表人:巩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久亮,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执行人张国平,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本院在执行王志铎与巩飞、阿瓦提县飞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刘久亮、张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案款94238.35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巩飞、阿瓦提县飞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刘久亮、张国平分期向申请人王志铎付款,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王志铎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志铎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7执37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地力沙提·吐尔逊审判员 吴超群审判员艾合麦提·赛皮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买日旦·木合塔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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