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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铎、巩飞等阿瓦提县飞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刘久亮、张国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7执3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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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7执3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志铎、巩飞等阿瓦提县飞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刘久亮、张国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什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什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志铎;巩飞;阿瓦提县飞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刘久亮;张国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7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铎,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巩飞,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阿瓦提县屯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执行人阿瓦提县飞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法定代表人:巩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久亮,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执行人张国平,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本院在执行王志铎与巩飞、阿瓦提县飞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刘久亮、张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案款94238.35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巩飞、阿瓦提县飞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刘久亮、张国平分期向申请人王志铎付款,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王志铎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志铎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7执37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地力沙提·吐尔逊审判员    吴超群审判员艾合麦提·赛皮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买日旦·木合塔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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