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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伟民、李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402执10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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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02执10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姚伟民、李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姚伟民;李鹏;贾秀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02执1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伟民,男,1966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贾秀珍,女,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姚伟民与李**、贾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02民初32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李**、贾秀珍应向姚伟民归还款项合计220万元,并承担利息(以2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8日起3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具体还款计划为自2020年12月1日起每三个月偿还借款25万元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021年3月1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25万元,此后每隔三个月的1日前偿还相应款项;如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被告李**、贾秀珍需另行承担10万元违约金,姚伟民有权就违约金及剩余所有未偿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000元由被告李**、贾秀珍共同负担。因李**、贾秀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姚伟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3月31日,本院通过EMS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李**、贾秀珍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EMS回单显示上述法律文书已由被执行人李**签收,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苏0402执1043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李**、贾秀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2021年3月23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8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贾秀珍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经查:①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贾秀珍名下尾号为4193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尾号为3198的招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名下尾号为2983、8902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为6990的江苏银行账户,尾号为9249的南京银行账户,尾号为397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贾秀珍名下尾号为5650的中国银行账户、尾号为8381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为1371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6106.13元;②被执行人李**名下有车牌号为苏D5××××号奥迪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但因系轮候查封且未能实际扣押的原因暂无法处置;③被执行人贾秀珍投保有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寿保险,本院依法对上述保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19日至2024年7月18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3.2021年3月24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购物地址、公积金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常州市××花园××幢超市和坐落于常州市××幢××室的不动产各一处。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4.2021年4月9日,本院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常州市××花园××幢超市和坐落于常州市××幢××室的不动产各一处,本院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已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坐落于常州市××花园××幢超市的不动产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正由本院(2021)苏0402执1200号案件处置过程中;坐落于常州市世茂香槟湖苑52幢1903室的不动产抵押于常州市德成典当有限公司,因抵押债权金额较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不动产。5.2021年9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6.2021年9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暂时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本案执行标的2218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的16106.13元待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后进行分配,本案现未执行到款物。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情况告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川川审 判 员 蔡闻世审 判 员 徐惜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路朝阳书 记 员 李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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