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治、徐朝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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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825号案件名称
洪治、徐朝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洪治;徐朝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825号 原告:洪治,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灵、张蓉蓉,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朝辉,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洪治与被告徐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治撤诉。 案件受理费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治负担。 审判员杨珊珊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费慧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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