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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治、徐朝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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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825号
  • 案件名称

    洪治、徐朝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浦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洪治;徐朝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825号 原告:洪治,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灵、张蓉蓉,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朝辉,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洪治与被告徐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治撤诉。 案件受理费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治负担。 审判员杨珊珊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费慧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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