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宏协汽配有限公司、姜先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3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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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执3428号案件名称
成都宏协汽配有限公司、姜先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成都宏协汽配有限公司;姜先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4执342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宏协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承顺街372号元贞国际机械城52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CC5NW6C。法定代表人兰兴科,总经理。被执行人姜先辉,男,汉族,1990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宏协汽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姜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5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先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宏协汽配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予以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5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孟铭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敬维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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