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罗清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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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384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罗清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罗清明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负责人:陈星亮,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清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罗清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于2021年8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罗清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罗清明的银行、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21年9月24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查询被执行人罗清明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罗清明在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零陵区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本院已依法扣留,暂不宜处置。2021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罗清明采取失信名单纳入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2021年9月17日对罗清明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元,诉讼费XX元,执行费XX元。现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XX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清明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永清审 判 员 刘 波审 判 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胡翠军书 记 员 杨丽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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