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树林、谢春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2执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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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773号案件名称
温树林、谢春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温树林;谢春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522执773号原告温树林与被告谢春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告谢春资负担案件受理费1216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本院民一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52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向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执行局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谢春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现已全部到位,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审判员 蒋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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