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仲、韦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3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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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3059号案件名称
陈永仲、韦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永仲;韦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3059号申请执行人:陈永仲,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韦霜,女,199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陈永仲与韦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为:1.偿还借款30000元;2.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中,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执3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玲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紫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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