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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仲、韦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3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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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3059号
  • 案件名称

    陈永仲、韦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永仲;韦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3059号申请执行人:陈永仲,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韦霜,女,199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陈永仲与韦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为:1.偿还借款30000元;2.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中,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执3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玲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紫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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