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信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花垣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4执保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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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4执保74号案件名称
花垣县信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花垣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花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花垣县信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花垣县分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4执保74号申请执行人:花垣县信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拔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湖南紫霞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花垣县分公司。负责人:宋志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花垣县信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花垣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花垣县信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花垣县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债权(在花垣县民族中医院的工程款)。申请人花垣县信立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保险担保。经审查,花垣县信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湘3124民初1424号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2021)湘3124民初142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依法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花垣县分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花垣县分公司价值相当12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小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滢钰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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