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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褚亚芹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3执84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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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3执84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褚亚芹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褚亚芹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3执8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5号天徽大厦2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0331095W(1-1)。主要负责人:朱令琦,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褚亚芹,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被执行人褚亚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11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偿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本金33587.79元、利息15688.9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元、执行费65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暂不足以清偿债务,暂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暂不足以清偿债务,暂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方 敏审判员  程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茜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3执8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5号天徽大厦2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0331095W(1-1)。主要负责人:朱令琦,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褚亚芹,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被执行人褚亚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11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偿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本金33587.79元、利息15688.9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元、执行费65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暂不足以清偿债务,暂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暂不足以清偿债务,暂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方 敏审判员  程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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