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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嘉馨物业有限公司、于吉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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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504号
  • 案件名称

    蛟河市嘉馨物业有限公司、于吉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蛟河市嘉馨物业有限公司;于吉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嘉馨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首钢美丽城**楼。被执行人:于吉振,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嘉馨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吉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吉028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于吉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嘉馨物业有限公司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的物业费79091.40元。二、驳回原告蛟河市嘉馨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8元,由被告于吉振负担2189元,由原告蛟河市嘉馨物业有限公司负担2189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蛟河市嘉馨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于吉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11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于吉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于吉振名下暂无足额存款信息,暂无房产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暂无证券数据、保险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现被执行人于吉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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